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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用典|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于人间,合乎人心而已

 

作者|周小芸

责编|李 旭

2021年10月13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,指出:“‘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于人间,合乎人心而已。’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,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,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,坚持为了人民、依靠人民,坚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,深入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。要丰富立法形式,增强立法的针对性、适用性、可操作性。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、监察法规、部门规章,保证法规、规章的质量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严格遵循立法权限,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,做好地方立法工作,着力解决实际问题。”

原典及释义

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于人间,合乎人心而已。治水者,茨防决塞,九州四海,相似如一,学之于水,不学之于禹也。

——(战国)慎到:《慎子·逸文》

法律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,不是从地下长出来的,它产生于人间,符合人们的愿望而已。治理河水,运用疏导与堵塞,无论在哪个地方,道理都兼通相似,对着江河来学习治水,不要对着帝禹来学习治水。

出处及故事

慎到(约公元前390年~公元前315年),又称“慎子”,战国中期赵国人,是先秦时期著名的思想家,是法家重要代表人物之一。慎子著有《慎子》一书,现仅存《威德》《因循》《民杂》《德立》《君人》《知忠》《君臣》七篇残篇和逸文。这七篇残篇以及逸文反映了其思想的主要内容。慎子对于法家的卓越贡献,在于“援道入法”,即将道家的思想融入法家的思想当中,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独具一格的法家理论体系。因而,慎子被学界广泛认为是“援道入法”的关键人物。

慎子以道为本,论证法存在的合理性。《史记·孟子荀卿列传》载:“慎到,赵人,田骈、接子,齐人。环渊,楚人。皆学黄老道德之术(黄帝、老子关于道德的理论学说),因发明序其旨意。”慎子主刑名而归本于黄老,此说亦为当今大多数学者所认同。慎子认为天道是客观存在的,公正无私,能够包容所有。《庄子·天下》载:“公而不党,易而无私,决然无主,趣物而不两,不顾于虑,不谋于知,于物无择,与之俱往。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,彭蒙、田骈、慎到闻其风而悦之。齐万物以为首,曰:‘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,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,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辩之。’知万物皆有所可,有所不可。故曰:‘选则不遍,教则不至,道则无遗者矣。’”天道的存在启发了慎子,他认为社会运行也需要这样一套客观公正的标准,我们应该抛去主观认识,建立这样的客观标准来衡量一切事物,即“法”。《庄子·天下》载:“是故慎到弃知去己,而缘不得已。泠汰于物,以为道理。”因此,慎子提出法度是天下最为公正的制度,依法断事是治理国家的正确道路。《慎子·逸文》载:“法者,所以齐天下之动,至公大定之制也。”“民一于君,事断于法,是国之大道也。”慎子的援道入法,简而言之就是以“黄老之道”来论证“法”存在的合理性。

慎子在“援道入法”的基础上,继而提出了自己的法治理念。首先,慎子论述了法的重要性,法制可以统一人心,主张君主以法治国。君主如果舍弃法制而以私人的意愿来裁定赏罚的轻重,就会造成同功不同赏,同罪不同罚,人们心里产生怨恨;君主以法治国,每个人所受赏罚得当,而不是把幻想寄托在君主的个人意愿上,人们心里就不会产生怨恨,全国上下就会和睦相处。《慎子·逸文》载:“故治国无其法则乱。”《慎子·威德》载:“法虽不善,犹愈于无法,所以一人心也。”《慎子·君人》载:“君人者,舍法而以身治,则诛赏予夺,从君心出矣。然则受赏者虽当,望多无穷;受罚者虽当,望轻无已。君舍法,而以心裁轻重,则同功殊赏,同罪殊罚矣,怨之所由生也。故曰:‘大君任法而弗躬,则事断于法矣。法之所加,各以其分。’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,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。”其次,慎子提出了“法因人情”的立法原则和“以道变法”的法律发展观。《慎子·逸文》载:“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于人间,合乎人心而已。”“故治国无其法则乱,守法而不变则衰。……以道变法者,君长也。”法不是从天而降,不是从地而生,而是产生自人类本身,符合人性之需要,即法是依据人性建立起来的。法度虽然是客观准则,但也不能一成不变。因为人性需求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,所以法度也必须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。最后,慎子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原则。《慎子·君臣》载:“为人君者不多听,据法倚数以观得失。无法之言,不听于耳;无法之劳,不图于功;无劳之亲;不任于官。官不私亲,法不遗爱,上下无事,唯法所在。”《慎子·逸文》载:“有法而行私,谓之不法。以力役法者,百姓也;以死守法者,有司也。”“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,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,士不得背法而有名,臣不得背法而有功。我喜可抑,我忿可窒,我法不可离也;骨肉可刑,亲戚可灭,至法不可阙也。”如果有法度而徇私枉法,叫做“不法”。无论是君主、臣子、智者、辩者、士,还是其他普通民众,都应该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,君主依法为政,官吏严格执法,民众遵纪守法。

“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于人间,合乎人心而已。”为什么慎子认为法必须合乎人性、顺应人情呢?原因在于,慎子发现天道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无限宽广;君主只有顺应人性、因势利导才能让天下人为其所用。诚然,治理社会的客观准则——法,也只有符合人之本性、反映人性需求和意愿,才能引导人们规范自身行为,自觉去遵守它维护它。《慎子·因循》载:“天道因则大,化则细。因也者,因人之情也。人莫不自为也,化而使之为我,则莫可得而用矣。是故先王见不受禄者不臣,禄不厚者,不与入难。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,则上不取用焉。故用人之自为,不用人之为我,则莫不可得而用矣。此之谓因。”慎子的这一观点无疑是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,其凸显的人本主义法治精神,不仅在当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影响,对当下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。

解读及延伸

“天下从事者,不可以无法仪,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。”“法,国之权衡也,时之准绳也。”……历代思想家、政治家不厌其烦地论证治国不可一日无法。与此同时,他们提出法有善法与恶法之分,在实践中的效果也有显著区别。“立善法于天下,则天下治;立善法于一国,则一国治。”“国不可无法,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。”……慎子崇尚法治,主张以法治国,同时也提出了法有“善”与“不善”之分。那什么样的法是善法呢?在慎子看来,符合人性、顺应民心的法律才称得上是善法,故而他提出:“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于人间,合乎人心而已。”

法律是治国之重器,良法是善治之前提。良法亦即“善法”。“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于人间,合乎人心而已”的观点不仅反映了慎子对客观规律的深刻认识,更为衡量善法提出了一条最重要的标准,即是否以人为本。立法为民,法贵便民。衡量善法的一个重要标准,就是看它是否体现广大人民意志,是否保护人民利益,是否积极回应人民的关切与需求。改革开放40多年来,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立法工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恪守以民为本、立法为民理念,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,在维护人民权益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、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当前,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,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,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,对外开放深入推进,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作用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引用“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于人间,合乎人心而已”,意在强调要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,坚持为了人民、依靠人民,坚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,深入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。

民之所乎,立法所向。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,完善党委领导、人大主导、政府依托、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。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,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,增强立法的系统性、整体性、协同性,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、统一权威。要加强重点领域、新兴领域、涉外领域立法,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,健全国家治理急需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,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,人民群众对民主、法治、公平、正义、安全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,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,不仅立法,执法、司法等各方面各环节都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把体现人民利益、反映人民愿望、维护人民权益、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,坚持问题导向、目标导向,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,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,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。

(作者单位:中国法学会《中国法律年鉴》社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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